2330吨假化肥,涉案金额167万元!生产假化肥三名被告获刑

2021-01-13
摘要:三名男子为牟取暴利,罔顾农户利益,用石头和沙子混合生产大量假化肥,涉案金额167万元。近日,经武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武鸣区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陆某海、陆某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黄某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农销乐服务号】

三名男子为牟取暴利,罔顾农户利益,用石头和沙子混合生产大量假化肥,涉案金额167万元。近日,经武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武鸣区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陆某海、陆某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黄某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3月5日,南宁市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陆某海开设的位于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内的一石粉场进行查处,现场扣押了267包(6.675吨)已生产的包装为“福泉”牌的涉假钙镁磷肥及8种各类化肥包装袋共13615个。经对扣押的涉假钙镁磷肥进行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武鸣当地多家网络媒体陆续对武鸣区查获的这起重大制售假化肥案进行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群众关注度高。

武鸣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通过网络获悉相关案情,经研判后认为此案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向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建议,向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移送案件线索。

3月19日,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武鸣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8月5日,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对该案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陆某海、陆某冲、黄某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武鸣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武鸣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陆某海在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赖坡村开设了一家石粉厂,自2018年开始,陆某海和陆某冲借助该石粉厂的场地、设备,用石头和沙子混合生产假化肥,并套用其他化肥产品的包装进行销售。2020年2月底,黄某棉进入该厂并参与生产假化肥。经核算,2018年至2020年3月期间,该厂共生产、销售假化肥共计2330.175吨。经对扣押的8种各类化肥包装袋涉及品牌的化肥进行价格鉴定,以认定单价最低的“福泉”牌钙镁磷肥市场价格为每吨人民币720元进行计算,该厂所生产的不合格化肥价值人民币1677726元。

检察官认为:

被告人陆某海、陆某冲、黄某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海、陆某冲、黄某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4日,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陆某海、陆某冲、黄某棉提起公诉,并根据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情节提出量刑建议。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海、陆某冲、黄某棉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考虑到涉案的伪劣化肥尚未销售,三名被告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对陆某海、陆某冲、黄某棉判处上述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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